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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为消费者撑腰 出钱状告无良童车厂家

消委会为消费者撑腰 出钱状告无良童车厂家

  今年来,广东省消委会收到100多宗消费者对儿童自行车的投诉,反映儿童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导致骑车儿童被夹伤。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并向生产商和销售商发出劝喻改正通知。近日,省消委会发现一些生产厂家和商场仍在卖不合格产品,一些受害者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于是,省消委会决定支持一名因骑儿童自行车而导致断指伤残的小童,状告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省消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并帮助受害者进行举证。

  有关人士认为,省消委会这一行动实际上将我国法律允许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民事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的外延扩大了。

这是保护公众利益的新尝试,其性质与国外的“公益诉讼”接近。这是一个很可贵的法律上的突破。

  事件:

  童车断指厂家推责 消委会出钱打官司

  韦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给儿子韦伟买的一辆价格数百元的童车,却给儿子带来了一个终生的遗憾。今年1月20日上午,小韦伟在和小朋友在自家房前玩弄这辆由南海市永华玩具厂(下称永华厂)生产的“小明星”牌16儿童自行车时,被童车链罩夹断大拇指,构成断指残疾。

  永华厂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产品不合格,对韦先生的赔偿置之不理,拒绝对小韦伟的伤残负任何责任。无耐之下,伤心的韦先生找到省消委会投诉。

  6月下旬,消委会有关人员找到该厂一位姓吕的厂长。然而,这位吕厂长却称该厂生产的“小明星”童车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一名4岁小童被该厂生产的“小明星”牌童车夹断了手指时,这位吕厂长冷漠地说:小孩的手指单凭医疗记录无法证明是被童车所伤,同时也拒绝派员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只留下其法律顾问的电话。之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该厂法律顾问陈律师,但陈律师最终答复是厂方对此事不负一切法律责任,消委会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过慎重研究,广东省消委会决定派出法律顾问、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志威律师无偿帮助消费者小韦伟提起法律诉讼,并代消费者支付该案所需的诉讼费用。9月26日,黄志威律师代表消费者韦伟向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永华厂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24125.6元。

  目前,芳村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访谈:

  强势组织抗衡商家 维权诉讼作新尝试

  日前,广东省消委会副会长陈国和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就此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下称记):省消委会为什么要“支持”小韦伟进行诉讼?

  陈国(下称陈):我们想达到三个方面的效果:第一、通过诉讼推动对国家标准的修改,打破标准中不完善的地方,对技术标准的制订,首先考虑的是大众利益,而不是企业利益。第二、我们要告诉广大消费者,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达到唤醒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第三、这次诉讼不仅是要帮小韦伟讨回公道,更重要是通过这次诉讼,维护更多的小韦伟的利益。

  记:这种“支持”是合法的吗?

  黄志威(下称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这种“支持”以前有过吗?

  陈:以前的“支持”多是口头的,但没有实际行动,我们这一次出人出钱出力,代理律师是我们的法律顾问,诉讼费从我们的活动经费中出,我们的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这是我们第一次这样做,其它地方也没有做过。

  记: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公益诉讼?

  黄:严格地说,这还不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法律空白,但我们这次行动的性质与国外的公益诉讼相似,我国法律对“支持”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借助这个空间,通过存在个人利益关系的受害者进行诉讼,实际上也是我们在告所有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厂家和商家,与消费者个人去告是不一样的。

  记:单个消费者诉讼、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有何区别?

  黄:消费者是弱者,一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的消费者出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只好放弃诉讼,如这次童车事件,大多数消费者都在忍气吞声。而单个消费者起诉,不足以构成威慑力,而消委会是一个强势组织,有力量与商家抗衡。如果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本案完全可以由省消委会代表广大儿童消费者提起。这样,无论是从诉讼力度还是从对消费者保护的范围而言,都是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进行的诉讼所无法相比的。

  记:实际上,你们扩大了法律所说的“支持”的外延。

  陈:我们是在探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也希望在法律上做一些突破。在我们收到投诉中,很多都不是个案,如童车案,人们买了不合格童车,但还没有出现伤害事件时消费者利益如何维护?但如果有一个机构站出来,为他们主张权利,结果肯定会大不一样。因此,我们此举,希望引起社会对弱者和公共的权利的关注,表明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必要性。

  声音:

  维护广泛人群权利 起诉资格应作变通

  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贺卫方:广东省消委会的这一行为是值得赞赏的。但如果今后类似的案子都由消委会来这样做,消委会是否有适当的资格、足够的能力对众多的消费者进行代理?在法律上,消委会与被代理的消费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涉及证据提交、法律理由、要求的变更等,消委会能否有效应用有关权力和技巧?

  当消委会败诉,消委会又会担何责任?所有这些,都值得研究。

  当一群人的利益受到来自同一个损害源的损害时,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法律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这群人的利益。但这在我国却迟迟得不到广泛的运用,原因之一就是有些人认为集团诉讼会影响社会稳定,对它采取否定的态度。

  当广泛人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检察院应该介入其中提起检控,但我国检察院在这方面的职能却没有很好地发挥。

  暨南大学法学院郭宗杰博士: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也持续增多,而建立正常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途径,对现行的涉及公共利益案件原告的起诉资格作出变通规定,赋予任何认为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尤其是消委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背景:

  消费警示发出 问题童车照卖

  今年以来,广东省消委会接受对“问题童车”的投诉多达100多宗。广东省消委会对广州市内多家商场及玩具批发市场进行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目前市面上所售的童车分为12、14、16和BMX型等几种,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存在隐患。而这些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国家标准有关条款没规定执行日期,不少厂家在钻空子故意忽略链罩。

  1993年,我国已制定了GB14746—93儿童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但该标准里关于“链罩”一项注明“在目前条件下实施日期允许工贸双方协议后另再确定”,可直到近十年后的今天,国家有关部门竟未对该条作出修改,或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日期。

  权威检测部门的一位人士透露,我国当时在制定童车标准时参照了ISO8090儿童自行车的国际标准,而在1993年时,如参照此标准执行,我国企业生产的儿童单车链罩几乎都达不到该项标准要求,因此国家给了一个工贸双方协议后再确定实施日期的缓冲期,本意是希望儿童自行车厂家能及时改进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然而,国内部分童车生产厂家却为了节约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利用这一规定,拒不执行童车链罩国家标准,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

  多数童车样品检测报告也有意省略了链罩安全这一项检测标准,而多数商场在采购与经销童车时并不知道有这一项规定,也未与厂家达成该项有关协议。

  省消委会在今年5月31日发出第8号消费警示,指出市场出售的儿童自行车多存安全隐患,消费者应谨慎购买。省消委会还劝喻童车生产厂家召回“问题车”,对产品进行改正。日前,省消委会对市内9家主要商场超市进行调查,发现除王府井百货和新大新公司外,其余的7家商场超市仍在售卖有安全隐患童车,有的甚至以减价方式促销问题童车。(

  

(责任编辑: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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