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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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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法规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争议·焦点

  手术签字制度是否合理

  随着事件的进展,许多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了“手术签字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上。对此胡文中表示,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是一直存在,而是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才实施的,这是法律法规的进步,不应该因为特殊的个案而改变。如果法规通过了医院有“强制救护权”,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会造成其他可怕的后果。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律师则认为,“手术签字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要求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但“家属”和“关系人”的概念在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清晰,他们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心态也各有不同,甚至不排除有故意杀人的可能。而医疗的最高宗旨应该是治病救人,制度应该首先保护病人的生命权,同时保护医院的利益。

    摘自:北京晨报

    到底该谁来决定患者的生命权?(评评有理)

    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首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与家属意见是一致的,但如果不一致时,那么医院能否动手术呢?我的观点是,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其次,“家属决定权”存在过大的问题。家属通常会考虑患者的利益,并且也会积极听从医生的建议,但有一些家属出于认知的原因,他们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从而错失抢救的时机;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故意。因此,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要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更科学,在比较明显需要救治患者而家属不予签字的情形下,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杨涛中国网

  评:社会和机制真的对一个暂时丧失了理智的人毫无办法了吗?如果“不签字”成为生命消失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我们宁可改变机制,而不是一颗糊涂的心。

  高校董事会不应仅是筹资工具

  在建校70周年庆典上,人民大学对外宣布:人民大学校董会成立。此前,已有不少国内高校成立校董事会。据悉,校董事会的成员大都是来自政界、商界、学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名流。(《北京晨报》)短暂的欣喜过后又是失望。中国高校董事会充其量可称为校友会或者名流顾问团之类,它的作用仅限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筹措资金等。人民大学一位具体负责人士解释,通俗地说,校董会的一个很现实的重要功能就是为学校的建设筹资。可以预见的是,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还会有不少高校要成立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国高校也会因此财源广进,校园的大楼将更加雄伟,广场将更加壮观。大学引进校董会制度岂能买椟还珠?校董会不应仅是筹资工具,还原其应有的功能,或许能破解困扰中国高校发展的种种难题!代福华北京晚报

  评:高校董事会不去筹资,那大学还会争相赶时髦吗?但是建议高校董事会改名,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这样好一些。

     摘自: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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