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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式”育儿,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律师这样说

最近几年,“丧偶式育儿”成为了一个网络热门词汇,指的是家庭生活中一方显著缺失的现象。家庭义务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在丧偶式育儿的情形之中,女性总体上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她的丈夫李先生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李先生在外务工,而张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则选择辞去工作,做了一名家庭主妇。李先生一年只能回家两次,几乎所有的家庭重担都落在张女士身上,“丧偶式”的育儿让张女士身心俱疲,日渐崩溃。

最终,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李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除此之外,李先生还需向张女士支付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无独有偶,在另一个案子当中,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

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齐女士则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律师分析

近几年,支持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日渐增多,主要是因为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了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而在不同的案件当中,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往往会因为双方经济水平、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的不同,呈现出差异较大的特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出现,不只是为了保护个别女性的权益,更在于呼吁社会看到家庭主妇的贡献,警示某些“大男子主义者”重新审视家务劳动,从而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我们也希望能通过个案的探讨,让更多女性避免沦为婚姻里的“工具人”命运。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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